大华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7 20: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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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
工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浙
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以及人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如有需要,可以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
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
举一名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履行其职责。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发出相关资料,因特殊原
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
式。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的通讯方
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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