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指引第 1 号》”)、《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职责与职权
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九)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
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成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
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地
上市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地
上市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