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则》
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理》等法律法规和《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
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及股份变动的数据报送工作及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
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所持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当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说明文件,说明文
件的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
书提交书面报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
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拟处
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则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在进入决策程序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
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
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
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
制度规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第三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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