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
管理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利通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
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
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成员
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七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
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
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
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
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
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后合理期限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
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
移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
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
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
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
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
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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