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
相关工作适用本制度,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本制度
以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
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通过上交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同时相关文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
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详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
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
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
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
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
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
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条及法律法规和
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其中,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规定,与财务部协商确定定期报告预约
披露时间,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适用法律法规和股份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列明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的信息标准,提交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审核后,发送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作为其提供相关信息的参照标准;
(三)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应根据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要求收集、核实、报送基础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
(四)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
对本单位提交的基础信息进行复核和确认,以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审计,提交定期报告所需的财务报告、财务报
告附注和定期报告其他财务相关信息;
(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其他相关信息,汇总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七)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
的定期报告内容的编制审核工作;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董事、审计委员会审阅;
(九)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会议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
(十)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十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
司和参股公司,应熟悉了解所属单位范围内的重大信息,按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程序,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履行对所报送信息的复核和签字确认程
序,以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二)临时报告初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草拟;
(三)临时报告披露前应根据信息来源、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四)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
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
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及范围按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
告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应当严格遵守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
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四)审计委员会有关披露文件由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办公室草拟,审计
委员会主席审核并签发,并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形式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
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
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机构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机构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机构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机构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
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事项
按照公司制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本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
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透露
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办
法》执行。
第八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控
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并批
准后提供。
第九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按要求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监督
情况。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稿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十二章 信息的保密措施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董事会批准,并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
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信息的
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
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时特别需要注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分
管范围内的人员严格履行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公司各部门经理、控股子公
司和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分管范围内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
保密措施,落实分管范围内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保密管理,并及时
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公司信息泄露。
第七十条 公司有关机构在应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报表、文件材料时,应
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材料报送人应提醒上级主管部门为公司保密,以防止
公司信息提前泄露。
较难保密的材料信息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
会秘书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将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
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其 他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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