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 603629:利通电子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7 18: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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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以及应本公
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
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
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关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召开股东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有关提案涉
及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的一部分予以披露。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
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
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前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
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
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的,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
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
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二)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
提名,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的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告知股东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
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
投票制的功能。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
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之
积。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全部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
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
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者其他方式重复进
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
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
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
会通过决议之日。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上一
届董事任期届满之日。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
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
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
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
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无
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日提交公告。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
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
会通过决议之日。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上一届董事任期届
满之日。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
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
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必须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
无法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
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批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及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有关事项。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
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
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
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
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
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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