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地产: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7 18: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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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做好信息归集、披露及保密工作,做到及时、公平、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的规定
及《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
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办法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并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
   :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信息披露联系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交所
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
            “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信息”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
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
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
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
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
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交所查
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
容与向上交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
给上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
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
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
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
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
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
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办法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
披露。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
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
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地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视为未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
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
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
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
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及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及时根
据上交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
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在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定
期报告送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发生
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
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各子公司应第一时间通过
公司总部对应部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相关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总部对应部门起草临时报告披露
文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
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股东审阅并作出书
面决议。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的临时
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请示总经理、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信息及
资料。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财务
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对董事会办公室负有配合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
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
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文件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会
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五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络事务时(主要指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监局、上交所),应做好相关文件的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下属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
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
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的发生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责任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
于处理:
 (一)责任人已经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已经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六十五条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及处罚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董事会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监管规则不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
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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