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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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
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巍华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
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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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
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
定媒体刊载了《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
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 14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董事长吴江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11 月 7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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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5,0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905%。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
共 10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04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110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2,05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266%。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会
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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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
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
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股东会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议案名称 得票数
编号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或新增提案,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
(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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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
股东会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