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工具: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7 0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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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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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
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
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
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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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与评价,评价要
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
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有权提出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与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
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
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受聘文件,公司作出评价及决策的有
关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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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提前与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
细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已提供审计服务年
限、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公司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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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2 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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