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7 0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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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80                 证券简称:赛恩斯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 20
 议案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议案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议案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26
 议案十一、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
证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
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达
会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
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
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时也必
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干扰会议的正常秩序。为保
证会议有序进行,股东应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股东出席情况前完成签到。未
按时进行参会签到的股东,公司将不做出席会议安排。
  四、股东如要求在大会发言,请于会前向大会签到处登记,全部回答问题
的环节控制在 30 分钟以内,发言内容应围绕股东会的主要议案。未登记的股东,
大会将不做发言安排。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在股东会上
公开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
题。
  五、本次会议审议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股东和授权代理人办理签到手续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表决前离开会场的,须
填好表决票交大会工作人员后离场,以免影响表决结果统计。未填、错填、字
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六、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
会场。
  七、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
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
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
理。
  八、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会股东
的交通、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九、特别提醒:鼓励各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如需现场参会的,
请务必按照会议通知要求提前预约、带好相关证件材料,材料齐全方可参会,
请予配合。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7 日 14 点 00 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7 日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7 日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路 388 号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伟荣先生
      参加人员: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人员:董事会全体成员
      列席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会议议程:
      一、会议签到
      二、会议开始
      三、会议审议议案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表决并统计表决票
     五、会议签字
     主持人宣读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
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六、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未来生产及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照科创
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对公
司的实际情况和有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检查和自我评价。公司符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条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股东会予以审议。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如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发行数量不超过 5,650,000 张(含本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6,500.00 万元
(含 56,500.00 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
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认。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
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
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
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
除权、除息引起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
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
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和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
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
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
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
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
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
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
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
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
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
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
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
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 指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
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公司股份须为整股数。转股时不足转
换 1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
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票面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当期应计利息。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
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
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
董事会有权决定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2.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
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
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
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
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
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
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
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2. 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
足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
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 A 股股票
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
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
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
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
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
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股票;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议并行使表决权;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止后所从事的行为,未经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追认的,不对全体可转债
持有人发生效力,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及责任;
的活动;
财产保全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各类保证金、担保费,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因按可
转债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不得要求债券受
托管理人为其先行垫付;
承担的其他义务。
  (3)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
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的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定性;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均视为其同意本次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6,5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合计              85,751.22       56,500.00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的重要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先行投入自有或自筹资金,并在募集资
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
额,经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募集资金用
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
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
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
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
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公司将聘请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
评级报告。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
发行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股东会逐项审议。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
                               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编制了《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 券 预 案 》 ,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股东会予以审议。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编制了《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股东会予以审议。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编制了《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股东会予以审议。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
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编制了《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报告进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了《赛恩斯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股东会予以审议。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
真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股东会予以审议。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八、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
                    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9 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公司编制了《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
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
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股东会予以审议。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九、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
定了《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赛
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股东会予以审议。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有关事项,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
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
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定了《赛恩斯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赛恩斯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股东会予以审议。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十一、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和
建议,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和发行条款进
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
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
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及安排、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
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
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机、
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
关的一切事宜;
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授权董
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
可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
位后再予以置换;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
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
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
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
构协议,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
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及挂牌上
市等事宜;
全权回复证券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
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
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
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除非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在上述授权
范围内具体处理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并同时
生效。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 2 项、第 6 项、第 10 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其余事项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股东会予以审议。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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