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泰: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6 0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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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结合《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在内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
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三)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制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
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
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本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
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拟依据中期财务数据派发股票
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为应当审计
的其他情形,应当审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
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
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前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
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上述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 80 条第 2 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或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者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 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
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
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送达审计委员会审阅;
  (三)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 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规定
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
公开前做好保密工作。
  (二) 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
程序:
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三) 公司涉及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
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并按要求向证券投资部提交相关文件;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在召开会议前将会议资料
报送公司证券投资部,在会议结束当日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送公司证券投资
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
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投资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 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 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五)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一节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
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二节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
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
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
  (二)证券投资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
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
  (三)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
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
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
证券投资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三) 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投资部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
     (六)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六) 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 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 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原件、
复印件、传真件、电子文件和报纸原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
责整理、登记、归档及管理,董事会秘书为第一负责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记录
 于相关年度工作报告中,并由证券投资部负责整理、登记、归档及管理。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
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
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
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
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一
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实施。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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