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泰: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6 00: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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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管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
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会议召开前披露提名委员会的
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主要股东及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
紧急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传真或
电子邮件投票等;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等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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