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泰: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6 00: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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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
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
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股东亦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以及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
明确说明。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
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
交易时间。
  第九条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
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且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一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
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
者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
股东账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
(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
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
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
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
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
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
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五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
见。
  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
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
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
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
公正、有效。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
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
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
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
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七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
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
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
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股东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
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
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
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
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
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
票。
  第二十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
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
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
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前述情
况。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当采
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
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
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
公司将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
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
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
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相抵
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并且公司将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二十七条 基金、债券等其他产品持有人的网络投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公司不能控制的异
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不能正常进行的,以及深交所或者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造
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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