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 必易微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6 0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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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5-050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9 号),同意深圳市必易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123.79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86,077.7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254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
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并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人”)、募集资金存储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
订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开立募
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必易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必易微上海”)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电源
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新增上海市为上述募投
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相关的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
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帐号              对应募投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
必易微上海                755981545610001
        深圳分行科技园支行                      及产业化项目
  近日,公司、必易微上海与保荐人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上海必易
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
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755981545610001,截至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电源管理系列控制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
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
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成、李青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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