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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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轮
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轮渡”或“公司”)的委托,
就渤海轮渡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渤海轮渡提供的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下简称“《董事
会决议》”)《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以下简称“
《监事会决议》”
)及《渤海轮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委托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5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渤海轮渡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
式发出。
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类型和届次,会
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
络投票的系统及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
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
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公司按照《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
行了充分披露。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
过的。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 14 点 30 分在渤海轮渡会议室
如期举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2025 年 11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召开的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
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和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合计 227 人,代表股份 212,792,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576%。以上股东均为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渤海轮渡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关于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379,715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059%;反对 365,6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18%;弃权 47,4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关于修订<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462,115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46%;反对 317,9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93%;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关于修订<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469,115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79%;反对 317,9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93%;弃权 5,7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关于修订<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464,415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57%;反对 317,8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93%;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五)《关于修订<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461,815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44%;反对 317,8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93%;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六)《关于修订<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461,815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44%;反对 317,8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93%;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七)《关于修订<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468,815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77%;反对 317,8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93%;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八)《关于修订<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458,515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29%;反对 324,9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526%;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九)《关于修订<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462,815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49%;反对 317,9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93%;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关于修订<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465,615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62%;反对 317,8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93%;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一)《关于修订<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468,815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77%;反对 317,8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93%;弃权 6,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二)《关于修订<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
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461,715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44%;反对 317,9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93%;弃权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三)《关于修订<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455,215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13%;反对 317,9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93%;弃权 19,6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十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2,468,515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476%;反对 316,9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89%;弃权 7,3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
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
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渤海轮渡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