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5 00:10: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股东权利行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公开征集”),是
指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
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的行为:
  (一) 采用非公开方式获得公司股东委托;
  (二) 未主动征集情况下受到公司股东委托;
  (三) 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开展或参与公开征集活动,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的规定,不得滥用公开征集损害他人合法
权益,不得在公开征集中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第四条 公司股东接受公开征集,将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征集人
代为行使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同一征
集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   公开征集的主体
  第五条 下述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征集: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的独立董事;
  (三)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应当符合本条前两款规定。公司、公司股东会
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除法定限制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征集人在征集权利时,必须就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征集
权利;接受征集权利的股东,应当将该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表决事项的投票权委
托给同一征集人。
  第七条 征集人和接受征集权利的股东,对征集、委托权利行为和与征集权
利有关的所有公示材料,负有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有效的责任,不得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公开征集具体方式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其指定的邮箱、通信地址、联
系电话或电子化系统等,接收公开征集相关文件,并确保畅通有效。
  第九条 征集人启动公开征集活动,应当将拟披露的征集公告及相关备查文
件提交召集人。
  第十条 召集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征集公告,经核
查认为征集人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而拒绝披露的,应当向征集人书面反
馈不符合规定的证据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召集人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公告后
方取得证据证明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披露征集人不符合条件的公告和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征集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征集人符合征集资格及依法公开征集的声明、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
持续符合条件的承诺;
  (二) 征集事由及拟征集的股东权利;
  (三) 征集人基本信息及持股情况;
  (四) 征集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五) 征集人与征集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
  (六) 征集主张及详细理由,并说明征集事项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的影响;
  (七) 征集方案,包括拟征集的股东权利的确权日、征集期限、征集方式、
征集程序和步骤、股东需提交的材料及递交方式等;
  (八) 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模板;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征集人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权利的,征集公告还
应当包括授权委托情况、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与征集人和征集事
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声明。
  征集公告披露后,征集人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
知召集人披露并取消本次公开征集活动。
  第十一条 前条所述的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模板应当载明以下信息:
  (一) 授权委托事项;
  (二) 授权委托的权限;
  (三) 授权委托的期限以最近一期股东会为限;
  (四) 股东的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股东账户、持股数量、联系方式等;
  (五) 股东实际持股份额应以确权日为准、股东将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
对应的权利份额委托给征集人的说明;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股东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并向征集人提供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
材料。境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十二条 征集人启动公开征集活动,应当将拟披露的征集公告及以下备查
文件提交召集人:
  (一) 征集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 征集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 征集公告涉及其他事项的相关材料。
  征集人为公司股东的,符合条件证明材料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东持
股证明材料,该材料出具日与提交备查文件日,间隔不得超过 2 个交易日。征集
人为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身份证明和符合条件证明材料为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征集人征集表决权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表决意见,不接受与其表
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表决意见的,应当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
表决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十四条 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2 日前,将股东授
权委托书、授权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提交召集人。
  征集人应当凭身份证明文件、征集人资格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会,
并严格按照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征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披露以下信息,征集人应当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
  (一) 征集获得授权的股东人数、合计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二) 征集人是否按照已披露的表决意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中的指示内容
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三) 征集事项相关提案的表决结果;
  (四)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征集人征集提案权的,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征集人征集提案权的,应当在征集公告中披露提案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提案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资料或解释。提案事项有专项公告
要求的,还应当同时披露专项公告。
  第十八条 提案权征集公告的披露不以公司披露股东会通知为前提,但应当
在征集结果满足行使提案权的持股比例要求后,方可行使提案权。
  召集人可以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核实征集人在确权日征
集获得提案权对应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
  第十九条 征集人征集提案权的,应当于最近一期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向召
集人报送征集结果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征集结果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征集获得的股东人数、合计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二) 征集结果是否满足行使提案权的持股比例要求;
  (三)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备查文件包括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确权日持股
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征集结果不满足行使提案权持股比例要求的,该次征集结束。征
集结果满足行使提案权持股比例要求的,征集人应当在最近一期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将临时提案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并将提案提交最近一期股东会审议。除征集人不符合征集资格、相关提案不符合
有关规定外,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最近一期股东会审议。召集人未按
前述要求将提案提交最近一期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未提交原因、依据和律师
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征集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下列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按规定披露:
  (一)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是否符合征集资格;
  (二) 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三) 征集提案权时,征集结果是否满足临时提案的持股比例要求;
  (四) 其他应征集人或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征集人撤销公开征集的,应当在股东权利的确权日前披露撤
销征集公告,充分披露撤销的原因,在确权日后不得撤销。
  第二十三条   征集人不得设置股东授权委托不可撤销的条款。
  股东撤销表决权授权委托的,应当于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撤销
后征集人不得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未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撤销,但其
出席股东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前自主行使表决权的,视为已撤销表决权
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股东撤销提案权授权委托的,应当在提案权确权日前书面通知征集人,撤销
后征集人不得将其计入征集获得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及比例。
  第二十四条   股东将股东权利重复委托给同一或不同征集人,但其授权内
容不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
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征集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司应当建立公开征集
活动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征集人所持有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及附件等资料,由公司连同股东会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股东的签
名册等会议文件一并保存。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征集日:指征集公告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披露的日期。
  行权日:指征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日期。提案权行权日指征集人将提案
提交召集人的日期;表决权行权日指股东会召开的日期。
  确权日:指明确股东具有某项股东权利的日期。提案权确权日指对应股东会
通知发出日,股东会通知发出日为非交易日的,为前一交易日,股东会补充通知
不影响确权日;表决权确权日指对应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前”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细则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宝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