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
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逾期不还;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
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
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
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
形,保证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保证机构、业务独立。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
合同执行,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为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
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
司资金或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公司治理规则确定的权
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关联交
易事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当就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事宜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上述专项审核意见。若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与专项审核意见不一致,应当说明
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
方式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
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
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偿还或纠正的,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向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进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提起诉讼。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董事会还可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
施。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得转让所持有、
控制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有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
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以
资抵债”的实施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
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
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
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
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
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十六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
内部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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