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卫股份: 南卫股份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4 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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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80      证券简称:南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李平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25号),公司前任财务总监项
琴华于同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26
号),因涉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平和项琴华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0月24日披露的《南卫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14号),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李平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1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8日披露的
《南卫股份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号),公司前任财务总监项
琴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9号):
  “当事人:李平,男,1961年6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
平内幕交易“南卫股份”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李平的申请,我局于
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就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
控制审计等事宜,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人为罗某华、孙某薇。预审结束后,罗某华、孙某薇分别将《南卫股份2022年预审
情况备忘》发送给公司前任董事会秘书李某、财务总监项某华,要求公司梳理在建
工程的相关管理情况、银行账户的转贷资金流转情况等。
年1月底,年审会计师发现公司有倒贷的资金被挪用尚未归还的情况。
在缺口的问题,并索要相关支撑材料,但是公司一直未回复解释相关问题。天衡所
审计项目组结合前期梳理的账户及资金情况,推测存在公司资金通过在建工程被占
用的情形。
当日李某电话联系天衡所负责人郭某,郭某表示已经通过项目组的汇报知悉了相关
情况,并提示如果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情况,会影响2022年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意见,
要求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尽快归还占用的资金,并配合天衡所尽快查清资金占用的整
体情况。
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拟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否定意见审计
报告。当天15时12分,罗某华联系李某,欲通过李某约公司董事长李平讨论资金占
用问题如何处理,并提示资金占用事项会影响审计结论。当天15时57分,孙某薇联
系项某华,告知她公司方面要尽快梳理资金占用情况,相关资金占用问题要尽快解
决,并提示资金占用事项会影响审计结论。此后数日,项某华在李平办公室通过口
头汇报的方式,告知李平审计发现公司存在资金占用,并让财务部进行自查。
材料发送给孙某薇。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明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出具
否定意见。
审计意见进行沟通,讨论了资金占用问题。
审计报告的初稿。当日,孙某薇将上述文件发给李某。
结论是确定的,不可能修改。后续,孙某薇将审计报告定稿文件发送给项某华。
《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关于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
示性公告》等公告。
  因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天衡所对公司2022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停牌,对公
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根据《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李平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作为公司董事长,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10日。
  二、李平内幕交易“南卫股份”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平决策控制其国联证券账户交易“南卫股份”。具体
如下:
  (一)账户基本情况
  “李平”国联证券账户由李平本人于2021年3月12日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
锡中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8******11。
  (二)账户控制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平”国联证券账户由李平本人控制并作出决策。
  (三)账户交易情况
中竞价、大宗交易合计卖出“南卫股份”818.40万股,成交金额4,796.78万元。经
测算, 避损11,776,667.5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李平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南卫股份”
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李平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其一,本案部分证据缺乏合理性、客观性,申请查阅前期南卫股份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案卷宗。
  其二,案涉事项不属于《证券法》所明确规定的内幕信息,不能超越《证券法》
规定认定内幕信息。
  其三,本案对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的认定不当,应当以天衡所查证南卫股份存
在资金占用情形的时间,即2023年3月31日为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即使认定较早
也不应早于2023年3月27日。
  其四,认定李平知悉内幕信息时点为2023年3月10日有误。2023年4月17日之后,
李平才首次知悉天衡所拟对南卫股份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情况。考虑到李平与
天衡所负责人郭某会面情况,李平知悉所谓内幕信息的时间也不可能早于2023年3月
  其五,李平具有正当合理的交易理由,一方面为清偿股票质押融资到期债务,
李平才按照事先公开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卖出,其所得全部用于偿还股票质押融资
债务;另一方面,李平有部分卖出是基于2023年3月10日前确定的交易安排完成的大
宗交易股票转让,系“一对一”股票转让,案涉减持行为均已公开披露,客观上不
可能对不特定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产生影响,从交易形式上依法不构成内幕交易。
  其六,本案违法所得认定有误、处罚过重。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扣除其大宗
交易转让所得;计算违法所得基准日期的认定有误,没有在违法所得中扣除缴纳限
售股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没有考虑“南卫股份”股价下跌受到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
险的影响。即使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目前处罚也明显过重。
  综上,李平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本案并未引用前期南卫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的
证据作为定案事实,我局已依法履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义务,所取得的证据
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要求,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供给当事人及代理
人查阅、复制,李平申请查阅前期南卫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卷宗的主张并无事
实和法律依据。
  其二,本案内幕信息的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
含义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与“尚未公开”两个实
质特征,并未规定内幕信息仅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列举的重大事
件。结合在案证据案涉事项具有重大性和非公开性,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认定为
内幕信息,并无不当。
  其三,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准确。2023年3月1日,天衡所基本确认公司
存在资金占用的事项,并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沟通,提示资金占用会影响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第
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认定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2023年3月1日并无不当。
  其四,李平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综合其本
人自认,以及其他人员的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认定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不晚于2023年3月10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其五,李平提出的抗辩理由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均不影响其内幕交易行为的
认定。李平虽提前发布了减持公告,但减持公告中有关股票减持的时间、内容、对
象等要素并不明确、具体,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李平所谓清偿股票质押
融资到期债务等说法,系其关于内幕交易动机的辩解,不属于正当理由。李平表示
其根据事先的约定进行大宗交易的减持,但在案证据并不支持已达成明确、具体、
可操作、不可变更的交易协议,其所述大宗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的理由,并无证据
支持,也无法律依据。
   其六,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正确,量罚适当。一是我局对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
执法惯例,有关我局基准日认定错误,以及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因素对
证券价格影响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二是限售股所得税是限售股股东转让股份的
个人所得税,并非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不属于交易成本,不应在计算违法所得
过程中予以扣除。三是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对李平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李平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平没收违法所得11,776,667.59元,并
处以罚款35,330,002.77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2号):
   “当事人:项琴华,女,1965年8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项
琴华内幕交易“南卫股份”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项琴华等人的申请,我局
于2025年8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项琴华未出席听证,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所)就2022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
控制审计等事宜,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人为罗某华、孙某薇。预审结束后,罗某华、孙某薇分别将《南卫股份2022年预审
情况备忘》发送给公司前任董事会秘书李某1、财务总监项琴华,要求公司梳理在建
工程的相关管理情况、银行账户的转贷资金流转情况等。
年1月底,年审会计师发现公司有倒贷的资金被挪用尚未归还的情况。
在缺口的问题,并索要相关支撑材料,但是公司一直未回复解释相关问题。天衡所
审计项目组结合前期梳理的账户及资金情况,推测存在公司资金通过在建工程被占
用的情形。
当日李某1电话联系天衡所负责人郭某,郭某表示已经通过项目组的汇报知悉了相关
情况,并提示如果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情况,会影响2022年财务报表及内控审计意见,
要求公司股东及关联方尽快归还占用的资金,并配合天衡所尽快查清资金占用的整
体情况。
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拟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否定意见审计
报告。当天15时12分,罗某华联系李某1,欲通过李某1约公司董事长李某2讨论资金
占用问题如何处理,并提示资金占用事项会影响审计结论。当天15时57分,孙某薇
联系项琴华,告知她公司方面要尽快梳理资金占用情况,相关资金占用问题要尽快
解决,并提示资金占用事项会影响审计结论。此后数日,项琴华在李某2办公室通过
口头汇报的方式,告知李某2审计发现公司存在资金占用,并让财务部进行自查。
材料发送给孙某薇。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明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出具
否定意见。
控审计意见进行沟通,讨论了资金占用问题。
审计报告的初稿。当日,孙某薇将上述文件发给李某1。
某1,结论是确定的,不可能修改。后续,孙某薇将审计报告定稿文件发送给项琴华。
《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关于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
示性公告》等公告。
  因南卫股份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天衡所对公司2022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停牌,对公
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根据《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项琴华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23年3月2日。
  二、项琴华内幕交易“南卫股份”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项琴华决策控制其国泰君安证券账户交易“南卫股份”。
具体如下:
  (一)账户基本情况
  “项琴华”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由项琴华本人于2021年5月21日在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下挂一个沪市股东账户A8******46。
  (二)账户控制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项琴华”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由项琴华本人控制和决策交
易。
  (三)账户交易情况
出“南卫股份”5.4万股,成交金额34.05万元。经测算,避损101,675.4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项琴华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南卫股份”
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项琴华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本案对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的认定不当,应当以天衡所查证南卫股份存
在资金占用情形的时间,即2023年3月31日为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
  其二,项琴华进行案涉减持交易具有合理理由,不存在任何异常。其根据事先
披露的减持计划进行交易,减持资金用于偿还房贷。
  其三,本案违法所得认定有误、处罚过重。计算违法所得基准日期的认定有误,
没有在违法所得中扣除缴纳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没有考虑“南卫股份”股价
下跌受到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即使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目前的处罚也明显过
重。
  综上,项琴华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准确。2023年3月1日,天衡所已基本确认公
司存在资金占用的事项,并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沟通,提示资金占用会影响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第
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案涉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2023年3月1日并无不当。
  其二,项琴华发布的减持公告有关要素并不明确、具体,且当事人具有较大的
自由裁量权,不足以排除当事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
情人,项琴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该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所称卖出原因,
不能构成排除内幕交易的合理理由。
  其三,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正确,量罚适当。一是我局对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
执法惯例,有关我局认定基准日错误,以及应当扣除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因素对
证券价格影响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二是限售股所得税是限售股股东转让股份的
个人所得税,并非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不属于交易成本,不应在计算违法所得
过程中予以扣除。三是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对项琴华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项琴华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项琴华没收违法所得101,675.47元,并
处以罚款1,500,000.00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
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公
司,且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
营一切正常。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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