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于 2025 年
于同意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5]722 号)。
鉴于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和上交所
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
关要求,本所对发行人自前次提交会后事项承诺函(2025 年 6 月 11 日)起至本
承诺函签署日期间的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审计报告。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违规行为。
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其保荐代表人肖海光、黄福斌,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其签字会计师黄加才、华海祥,发行人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
律师黄鹏、秦莹、苏靖雯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未发生更换。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变化。
本次发行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影响的事项。
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
名属实。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
的议案》;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
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复的有效期内和发行人审
议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完成发行。
本事项未实施完毕的情形,不存在回购股份期间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次发行方案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内报
送的发行方案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出具日(2025 年 6
月 11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会后事项,也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其他有关
事项。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黄 鹏:
秦 莹:
苏靖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