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吉兢法律意见〔2025〕第 047 号
致: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长白山”)
委托,担任长白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现
场见证,对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关
于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我们 指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长白山 指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控股股东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
建设集团 指
任公司
东北证券、主承销商 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即《吉林
兢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
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 修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实施细则》 指
细则(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发行与承销方案》 指
与承销方案》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
《认购邀请书》 指
邀请书》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
《申购报价单》 指
报价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所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与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向本所提供
的文件与资料,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完全一致;文件和资料
上的签字和/或印章真实、有效。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四)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
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仅就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的
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
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主管机关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在发行申请
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董事会的批准和授权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
有效期的议案》。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股东会的批准与授权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三)建设集团的批准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号)
第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
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
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第八条规定:“国有控股股东的合
理持股比例(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
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合理持股比例
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有股东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备案表》,建
设集团对发行人的合理持股比例为 45%。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导致
建设集团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低于 45%,因此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
宜由建设集团审核批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批复》(长开集发〔2022〕10 号),建设集团原则
同意发行人本次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0,001,000 股(含
本数)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本数)的总体方案。
(四)上交所审核情况
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4〕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上交所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五)中国证监会注册情况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58 号),
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
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结果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资料,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收盘后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158 名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
书》及附件《申购报价单》等文件。上述 158 家投资者包括截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前 20 名股东中的 16 家(剔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及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共 4 个)、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上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前已
经表达申购意向的投资者 11 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 65 家、证券公司 42 家、保
险公司 24 家。
自《发行与承销方案》报备上交所后至询价申购前,共计新增 5 名投资者表
达了认购意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向上述新增投资者补充发送了
《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
序号 新增投资者名单
经核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投资者发出的《认购邀请书》中明确规定了认
购对象与条件、认购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
特别提示等内容,明确了收取认购保证金及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违约时保证金的
处理方式等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
程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决议,符合《发行
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现场见证,2025 年 10 月 23 日 9:00-12:00,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共收到 9 名投资者递交《申购报价单》,所有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
的要求按时、完整地提交了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基
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均为有
效申购。具体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效
序号 投资者名称/姓名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报价
(三)发行定价与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
定的“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定价配售原则,确定本次发
行 价 格 为 41.48 元 / 股 ,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为 5,685,860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
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 锁定期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号 (月)
合计 5,685,860 235,849,472.8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
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决议,符合《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四)股份认购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文件,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各发行对象分别签
订了《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
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对股份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
限售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五)缴款及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出了《长
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收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验证报告》(XYZH/2025QDAA1B0097)。根据前述报告,截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北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长白山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人民币 235,849,472.80 元。
税)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XYZH/2025QDAA1B0098)。截至 2025 年 10 月 29 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5,685,86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5,849,472.8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625,486.01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229,223,986.79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
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 A、B、C 类,普通
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C4、C5。本次长白
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3 及以
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认购邀请
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的获配
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是否与 R3 级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别
匹配
(二)发行对象资金来源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一并提交了承诺函,
承诺如下:
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
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
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用于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
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对象备案情况核查
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人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
关核查情况如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
购,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属于
保险资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
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UBS AG 属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
管理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
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内,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登记手
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该等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办法》
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
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
续,其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四)本次发行的关联关系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主体资格,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
效;
(二)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
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及《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
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
记、上市手续,以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