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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洋电机”)的委托,担任大洋电机2025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大洋电机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
授予”,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以下合称“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
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对大洋电
机实施该等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
本所仅就大洋电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
予相关事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安排发表法律意见,无资格对该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
大洋电机已向本所说明,其已提供给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未持有大洋电机的股票,与
大洋电机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大洋电机因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
关事宜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同
意大洋电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
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简称“《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9
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核查认为,
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二、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行权价格
鉴于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管理办法》以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鉴此,按
照《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6.12元/份调整为6.02元/份。
(二)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鉴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已提交离职申请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形,不符合激励对
象授予条件;另有 13 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拟获授的股票期权,
共计取消拟授予上述 22 名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 265,920 份。根据《管理办法》、
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授权,公司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激励对象由 715 名调整为 693 名,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15,600,000
份调整为 15,334,080 份。本激励计划调整后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
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份) 权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693 人)
合计 15,334,080 100.00% 0.63%
(三)关于上述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
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调整系按照《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所进行,且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和《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 60 日内完成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
予日为 2025 年 11 月 3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授予
日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根据大洋电机董事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计 693 名,包括在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
心骨干(技术/业务)人员。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334,080 份,占公司
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 0.63%。
(三) 本次授予的行权价格
根据大洋电机董事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为 6.02 元/份。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
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
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
股票期权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
(五)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授
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条件均
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的程序合法、
合规。
四、 其他事项
大洋电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自
律监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
手续。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 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系按照《202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进行,且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二)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且已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三) 大洋电机对前述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赵 洋
律 师:
邓 晴
付 婉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