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曹军、李
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等
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
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下午在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 38 号“博瑞·创意成都”
大厦 23 楼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
的时间分别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3 日的 9:15-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 407 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398,204,7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42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
东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
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由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
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96,612,5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01%;反对股数为 1,3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7,479,9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495%;反对 1,36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306%;弃权 22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99%。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95,109,4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226%;反对股数为 2,848,6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976,8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811%;反对 2,848,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995%;弃权 24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94%。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95,281,2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658%;反对股数为 2,674,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148,6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749%;反对 2,674,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804%;弃权 24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47%。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95,152,5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335%;反对股数为 2,67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019,9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562%;反对 2,67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638%;弃权 37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00%。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95,198,2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449%;反对股数为 2,673,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065,6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600%;反对 2,67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671%;弃权 33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29%。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股数为 395,006,5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68%;反对股数为 2,997,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5,873,9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469%;反对 2,99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374%;弃权 20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57%。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曹 军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 1 号
温哥华广场 10 楼 AB 座
李 易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