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治理
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与《上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
规则》)、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
中国证监会合称证券监管机构)
《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以下合称有关法规)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证
券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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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介上(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
网站或其他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
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消息”是指《证券法》及《证券及
期货条例》所定义之内幕消息(并以其不时修订者为准),包括符
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公司、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包括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
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
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
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和相关机构均有义务遵守本制
度的规定,尤其是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单独或合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
(一)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持有公司 5%或以上类别股份的
股东);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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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五)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及其指定
的联系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证券上市地的相关监
管要求,应当统一、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及时、公平、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七条 披露的信息应包括:
(一)内幕消息;
(二)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认为公司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在经咨询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后公布的能够避免公司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必
需资料;及(三)《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
及期货条例》《上市规则》及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司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或有可能造成虚假市场的情况
下,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所披露的
信息不得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因遗漏某
事关重要的事实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公司亦不得因罔顾或疏忽而
导致内幕消息未被披露。信息披露方式须使得公众能平等、适时及
有效地取得所披露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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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指公司应即时采取在有关
情况下一切必要的步骤,向公众披露消息。在披露之前,应确保该
消息绝对保密。若无法保持所需的保密性,或该消息已经外泄,公
司便应即时作出披露。
第八条 在内幕消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消息知情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或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暂缓
或豁免披露公司信息:
(一)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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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二)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十一条 《证券及期货条例》设有安全港条文,准许在以下
指明情况下暂不披露内幕消息:
(一) 法例禁止披露消息的情况。如披露消息会违反香港法
庭所作出的命令或其他香港法例的任何条文,则无需披露有关消息。
(二) 暂不披露消息的其他情况。公司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维
持消息保密性,而该消息得以保密以及以下一项或多项适用,则无
需披露任何内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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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如公司为某公司集团的成员)向该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提供的
流动资金支援(例如,金融危机时给予某一上市银行业机构流动资
金支援,而在此时立即披露可能对该机构及/或整体银行业系统产
生不利影响);及
豁免披露的情形(须以书面向香港证监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暂不披露信息需要同时符合各上
市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如仅满足一方上市地法律法规的暂
缓披露条件,除非能取得适当的豁免,公司仍需考虑到两地信息披
露的一致性与公平性,同时在两地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英文两种版本。两
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一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语言应通俗易懂。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协调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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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
信息披露日常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的责任
(一) 董事应勤勉尽职,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二) 董事应确保公司有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三)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相关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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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其
他职责。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分管工作范围的信息披露事项,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
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其
他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作为公司与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人,负责组织
准备和及时递交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有关
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
道的真实情况;
(三) 组织筹备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经营管理层会议等相
关会议,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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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息资料,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有关文件;
(四)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消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公司境内外证
券监管机构;
(六) 跟踪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工具价格和交易量变化情况,
在发生异常变化的情况下,提请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七) 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处理投资者关系,对市场推介和
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
(八) 协助公司开展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其指定
的信息披露联系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开展
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
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工作规
则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职责。
公司秘书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董事和董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
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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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职能部门,按照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有关规定、程序,做好全公
司信息的统一管理和信息披露的管理,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
以及定期及临时报告工作流程的建立、规范、控制和监督,其主要
职责如下:
(一) 负责与有关监管机构的日常沟通;
(二) 审核信息披露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三) 参与组织协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以及临
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报送及公告工作;
(四) 了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并保管相关资料;
(五) 持续关注有关公司的公开报道,以及公司证券的交易
情况,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并提出有关信息披露的建议;
(六) 经授权回答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公司回应涉及内幕消息
的传媒报道或市场传闻;
(七) 掌握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定的更新情况,并及时提出
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修改建议;
(八)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
负责,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
案管理的保管期限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与信息披露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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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内审部
及其他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该机构信
息披露的第一负责人。第一负责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制定具体办法,
以确保其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内部的信息收集、上报及披露机制
有效运作。第一负责人应在其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内部指定一名
委托代表,以在其无法履行本制度下相关职责时代其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负责人还应依据本制度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其部门、分公司、子
公司内指定重大信息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报告及联络工
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计划进行本制度规定须予
披露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三十五条列举的重大事项),
第一负责人应当及时按本制度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的规定组织信息报告工作,由公司办公室把关,经董事会秘书及/
或公司秘书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必要的公司内部合理授权和审
批、披露程序后方可行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公共关系部应关注媒体报道,必要时提请相
关业务部门协助求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向
管理层报告,并商请办公室启动披露或澄清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密切联络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并协调、组织公司各有关部门,及时获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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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连)人士名单及关联(连)关系说明,并持续跟踪前述人士
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的股权变动、资产重组、重大交易
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公司的其他事项,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信息披露。各有
关部门须及时、主动的支持与配合办公室完成本条款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主要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以及公司证券上市
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信息披露有关材料;
(二) 有责任按照定期报告编制时间表的要求或临时性重大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文稿给办公室;
(三) 在正式披露该信息前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信息,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以下事件时,公司各部门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主要股东应及时、主动地向办公室通报:
(一) 主要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权益
变化情况;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其于公司及任何
关联公司持有的证券权益及相关变化或交易的情况;
(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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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 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相关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根据有关监管机构规定对外披露的各类文件。有关证券发行
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
及披露应遵照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相关的
法律、法规执行。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
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依据有关法规编制。
上述法律、法规及规定未作明确要求的,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对
披露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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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公司证券及衍生工具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采取适当及合法的回应、步骤或及时予以澄清,并及时披
露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其它有关规范
性文件和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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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
内完成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有关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尽快刊登业绩的初步公告,时间上不得晚于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批
准有关业绩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
(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 30 分钟。
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
二个月内尽快刊登业绩的初步公告,时间上不得晚于董事会或其授
权人士批准有关业绩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
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 30 分钟。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变化情况构成内幕消息的,应尽快发布盈利
预警或预喜公告。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三)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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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
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第(二)
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监管机构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定期报告外,对于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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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披露的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
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发布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该等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主要办公
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二) 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业务表现或预期业务表
现、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 公司章程的变更;
(五)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购
买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或业务;公司收到相关资产的要约;
(六) 公司组建重要合资企业;对公司资产、负债、财务状
况或盈亏有重要影响的资产重组及分拆;
(七) 公司订立或拟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连)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八)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九) 公司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如现金流危机、重大亏损;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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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或董事任职合约发生重
大变化;
(十一) 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二) 主要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 公司的股本变动,包括发行新股、可转换证券的购
股权、其他再融资方案、根据股权激励方案行使期权、订立协议、
发行红股、回购股份、减少股本、以股代息、股份分拆、股份合并
等;公司发行债务证券、可转换股票据、期权或权证;重大资产重
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
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四) 公司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五) 公司变更投资政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
变更;
(十六) 公司聘任、解聘或更换为公司定期财务报告提供法
定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或与其有关的情况发
生变化;
(十七) 公司获得新的重大牌照、专利权、注册商标;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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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权或其他无形资产的大幅贬值;
(十八) 公司投资组合内的金融工具大幅升值或贬值,包括
因期货合约、衍生工具、权证、掉期保障对冲、信贷违约掉期而产
生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关于其他上市金融工具的回购计划或买卖决
定,而该计划或决定对公司有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十九) 公司除息日、派息日及股息的变化,或股息政策的
变化;
(二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减资、收购、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 涉及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
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四)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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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公司资产被控股股东抵押)、质押,或公司遭一家或多于一
家银行撤销或取消大额信贷额度,或相关债务人无力偿债,或主要
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五)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
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二十六) 依据《证券法》
《证券及期货条例》构成内幕消
息或者依据《上市规则》构成须予公布的交易或非获豁免的关联(连)
交易;
(二十七)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八)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九)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三十) 有关法规规定须予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
其他依据《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和《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除非符合本制度第十条列举的可以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情况、第十一条列举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安全港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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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在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
时点,公司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
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对外发布;法律、法规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方式有特别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联系人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
为重大信息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联络工作。重大
信息联络人须对其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内部财务、业务、运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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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方面有充分了解、具备足够经验、知识以及时间履行本制度下
的义务。重大信息联络人名单应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如有任何变动,
应及时更新并通知公司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如发生本制度规定须予披露的事件或计划进行
本制度规定须予披露的交易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三十五
条列举的重大事件),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信息联络
人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向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经主要负责人
(包括其委托代表)审签后在审签当日,将有关信息报送公司办公
室。须予披露的交易或行为,在未通报办公室并获得公司内部合理
授权和审批前不得进行、亦不得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
第四十二条 如发生本制度规定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范
围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信息联络人应按本制度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报送公司办公室。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及
时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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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
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
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部门、各分
公司、子公司、任何个人或团体未经授权批准,无权公开发布公司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社交媒体上披露有关公司信息。
对于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应当予以披露的公司信
息,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的披露时
间,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关系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编制
的各类公开披露文件在完成内部审签程序后,在公布之前需报公司
办公室审核,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信息原
则上应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如对外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
的信息,按下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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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因法律、法规要
求,需定期向外部机构报送信息,报送单位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报送。
对可能涉及内幕消息或依据本制度须予披露的内容,向某一外部机
构报送该类信息前,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编制的报送信息在
完成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公司办公室把关,经董事会秘书或公司
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必要审核程序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 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口的政府部门、协会等
各类外部机构提出临时性信息需求,原则上由各部门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负责拟订意见并回复。对可能涉及内幕消息或依据本制度须
予披露的内容,由公司办公室把关,经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按照
有关规定完成必要审核程序后对外提供。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照下述程序编制定期报告:
(一) 办公室负责会同财务部制订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方案,
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编制定期报告;
(二)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时将定期报告提供给办公室审定后,
送达各位董事。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财务相关的拟披露信息;
(三) 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和批准拟发布的信息披露材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审
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说明后,在规定的时间
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对外发布。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下述程序编制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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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的重大信息按本制度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程序报送至办公室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协调相关各方积极准
备须经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
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
告初稿;
(二) 公司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只须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对于须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和/或有关材料,应按监管
规定制作并发出股东会通知及有关披露文件并应及时对外披露;
(三) 临时报告公布之前需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
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授权代表在接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
询或查询后,若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授
权代表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子
公司联系。董事会秘书就上述所述的任何情形涉及的拟披露事项,
协调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并最终定
稿。
第四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后,按照公司内部
制度规定履行报告、答复和披露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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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或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将载有披露信息的文件寄送
给投资者或备置在办公场所供查阅。
第五章 信息的发布及与外部相关人士的沟通
第五十条 对于在证券监管机构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指定的
媒介发布的公司信息,参加外部机构组织的会议、接受采访等使用
的材料和讲话稿,以及公司外部网站发布的信息,其内容原则上均
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若包含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工
具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知晓的信息,则在对外发布或者接受采访之前,必须事先提
交办公室进行审核,办公室有权制止或要求修改。
若公司内部局域网、内部刊物上或其他信息载体上有不适合发
布的信息或消息时,办公室有权制止或要求修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内部使用范围较广的信息,如各种内部材料、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召开的报告会、表彰会或类似
会议上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等,以及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刊
上刊登的有关内容,其内容原则上均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
不可包含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工具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对投资
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信息,该等信息
应提前报送办公室审核,并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对内使用或公布。
第五十二条 公司人员在接待外部相关人士(包括投资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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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分析师、媒体、证券服务机构等)问询前,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并在授权范围内发布信息。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办公室意见,其内容原则上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并回避回
答未曾发布的信息或与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工具交易价格、交
易量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内幕信息。
除公共关系部安排以外,公司员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员工未
经授权不得接受任何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任何人不能对外提供有
关公司的任何保密信息。公告信息应在指定媒体(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媒体)以及公司网站发布。公司还可根据需要在其他媒体上披露信
息,但要保证披露内容一致及在指定媒体披露时间不晚于其他媒体
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三条 公司人员应回避具体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
告或预测或向任何人提出盈利、收入或其他有关财务、业务的预测,
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的,
应予以婉拒。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通过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多
种媒体发布有关信息,但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涉及本制度规定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并保证相关的内容实质一致,且上述形式
不能代替公司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
有关市场传闻。当市场出现可能对公司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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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等事项进行调查、
核实。媒体报道中出现的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
或成交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已经或有可能存在虚假市场的情况,
公司在知悉后有责任作出澄清或应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
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一般并无责任对传媒揣测、市场谣传或证券
分析师报告作出响应。但若公司原拟根据本制度第十条暂缓或豁免
披露或第十一条安全港条文保密的事项已外泄,应作出公开披露。
第五十七条 若有关公司的传媒报道或市场谣传载有虚假或
不实的资料,公司无须据此作出进一步的披露,除非证券监管机构
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作出披露或澄清,例如发表否定公告,
以确认谣传失实。公司如要对谣传作出响应,应刊发正式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投资者或记者发放内幕
消息。公司回答证券分析师的问题时,应确保不会提供内幕消息。
公司应在证券分析师造访公司期间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证券分析
师不会获得内幕消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纪律与问责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证券法》
《上
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
法规,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范围,严格要求其遵守保密义务,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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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前,非相关人员不得向信息知情人员探询相关内幕消息。信
息知情人员也不得将内幕消息告知或以暗示方式传递给其他非相
关人员。在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报表、财务数据、
讨论预案、议案、决议、意向书、合同等。
第六十条 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凡在工作中可能接触或了解到
公司内幕消息的所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主要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会人员、
记录人员、会计、财务人员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和后台部门人员。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
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在内幕消息依法披露前,任何信
息知情人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工具交易价格,公司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促使相关信息知情人员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监督制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在向政府部门汇报工作时,不得在
信息公告前提前泄露,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应于公开披露之
前将统计报表、财务报告等资料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的,应在资料上
加“保密资料”等字样的印章。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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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
况包括:
(一) 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信息未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未如
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 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
(三) 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格
式不符合相关要求;
(四) 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对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或依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有权获取公司内幕消息的外部单位或人员,如因其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在知情范围内依法向
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并可依据聘任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员工离职时,应上交相关的公司内幕消息资料并
不得披露上述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公司按其他监管要求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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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披露并保持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规有冲突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本制度未能覆盖的信息披露事宜,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执
行。
第六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进行修订,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的制度与中文
版制度有歧义时,以中文版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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