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通信: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1 00: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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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iyuan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Ltd.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章    股东会的会议筹备及文件准备
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章    股东身份的确认
第八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九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章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第十一章    股东会的会场纪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保障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
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经公司同意。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股东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直接干预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遵守股东会决议;
  (三)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五)维护公司的利益;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公司
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适用本节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指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违反规定,给公司
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本条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含义从《公司章程》。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对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作出决议,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
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会议筹备及文件准备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会务筹备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组织
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完成。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文件准备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并
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完成,并在股东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或其代表人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第六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前述 20 日或 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   股东身份的确认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
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
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为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投票方式时,以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中列明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
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
律后果。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簿应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对股东就股东会议案内容提出的质询,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或其
他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
说明理由:
  (一)质询事项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的共同利益;
  (五)其他应当拒绝回答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
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与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持人批准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发言。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能证明其
身份的文件。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的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
  第五十一条    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首先介绍自己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
发表自己的观点;
  (二)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股东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
  (三)简明扼要,不重复发言;
  (四)符合本规则对股东发言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二条    股东经主持人许可的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
  股东的发言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得发言。
  第五十四条    股东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
  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四
川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投票权应符合以下条
件:
  (一)有合适的理由和依据,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二)按照其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
表决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主动向股东会召集人说明其关联关系。
股东会召集人如认为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该关联股东未主
动说明,应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
  (二)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
集人要求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
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
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起诉讼。
  (四)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股东会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
合法、公平及进行该关联交易的原因等向股东会进行解释和说明,但关联股东无
权参与股东会对该关联交易的表决。
  (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六)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会议记
录及决议应注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七)如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使该项议案无法形成决议,则该关联交易应视
为无效。
  (八)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表决,股
东会有权撤销有关关联事项的相关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
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
  (四)表决完毕,应当场宣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得票
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在差额选举中,两名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一人
当选时,股东会应对两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六)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七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章   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一章   股东会的会场纪律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携带危险物品者;
  (四)其他必须要求退场的情况。
  第七十九条    对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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