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海目星 证券代码:68855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海目星、本公司、公
指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票激励计划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
指
制性股票 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
归属 指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
归属条件 指
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归属日 指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4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指
号》 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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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海目星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
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海目星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
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海目星的任何投资
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
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秉持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相关
资料,调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
效的沟通,于此基础上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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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具备真实性、可靠性;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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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海目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海目星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
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
作用,股权激励的实施能激励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因此,纳入这些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约占本激励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序 计划公告日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号 公司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外籍人员
LIANG
HOUKUN
小计 7.4000 2.7998% 0.0299%
二、其他外籍人员(2 人) 2.3000 0.8702% 0.0093%
三、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不超过 289 人)
合计 264.3078 100.0000% 1.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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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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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或/和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264.3078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4,775.9044 万股的 1.0668%。本次授予为
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0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
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
列期间内: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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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
以相关规定为准。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
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8 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40 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
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
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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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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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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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
考核年
归属期
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需至少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需至少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 2026
属期 年
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于 43%。 不低于 15%。
需至少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需至少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二个归 2027
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属期 年
于 55%或 2026 年-2027 年两年营 不低于 23%或 2026 年-2027 年
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不低于 两年营业收入累计值的增长率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
Am>A≥An X=90%
(A)
A<An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依照激励对象的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
(A)、合格(B)、不合格(C)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
层面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评价结果 优秀(A) 合格(B) 不合格(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Y)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限制性股票数
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
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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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1.91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1.9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1.91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3.80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02%。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1.09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3.32%。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8.21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7.34%。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6.45 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0.11%。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详见《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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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海目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
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的确定方
法、授予条件、有效期、禁售期、归属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
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海目星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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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目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
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目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海目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目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海目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
所规定的: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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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目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
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
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
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经核查,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海目星
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1.91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1.9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1.91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3.80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02%。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1.09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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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8.21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7.34%。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6.45 元,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0.1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目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
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
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的核查意见
海目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8 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40 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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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
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海目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以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考核年度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海目星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当
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
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
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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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海目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
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
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
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海目星本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
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
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经海目星股东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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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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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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