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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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
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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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
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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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变动及披露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除非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
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因特殊原因推迟刊发业绩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刊发日起至最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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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五)中国证监会及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以较严者为
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有关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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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份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收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承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
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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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