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表格中对照列示,其余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新增条款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 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意见。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见。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券交易所备案。 向深圳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比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合。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内容。 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 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开 21 日前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21 日前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要求的时间(以孰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 早为准)以书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或公司
股票上市地要求的时间(以孰早为准)以书
面(包括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
表决程序。 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在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在股东
东大会上发言并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 会上发言并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香
受《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 港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
投票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绝。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股东出席
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一名监事主持。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主持。
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 其推举代表主持。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年度股东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大会提交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职的情况进
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明。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 份总数。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 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 份总数。
进行表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算在内。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
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
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
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
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
算在内。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公司单一股东及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股东大会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公司单一股东及其 以上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上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必须采取累积 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投票制度。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本情况。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的相关事宜参照《公司章程》规定。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
投票制的相关事宜参照《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股东代表(或由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委任
票。 的其他相关人士)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
...... 市规则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删除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删除条款
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删除条款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删除条款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删除条款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人员姓名; ......
......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 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程》的规定就任。 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利润分配方案的,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或公司董事会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的,公司应当在股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 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
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二个月内实 规定无法在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
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 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
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删除条款
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
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
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
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监管措施 删除
第五十一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 删除条款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
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
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 删除条款
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
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
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 删除条款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
实履行职责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
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
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 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执行。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