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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5 年 10 月 31 日下午 2:30 召开的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以专项法律顾问身
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
”)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
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做
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公告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及其
他事项,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0 月 23 日。
(二)2025 年 10 月 31 日,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张大伟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6 人,代表公司 296,873,083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4996%。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
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
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投票
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的,获得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特
别决议事项的,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6,241,3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29,3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58,825,91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374%;
反对股数 602,4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131%;弃权股数
《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
(二)
《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6,295,5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21,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58,880,11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286%;
反对股数 555,9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9349%;弃权股数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6,121,5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25,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58,706,09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359%;
反对股数 725,94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209%;弃权股数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6,123,5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21,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58,708,09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393%;
反对股数 727,94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242%;弃权股数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6,280,3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26,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58,864,91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0030%;
反对股数 566,02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9519%;弃权股数
(三)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8,664,2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23,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8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6,699,7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6,724,4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6,721,2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关于修订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6,826,6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6,450,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关于修订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6,620,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6,673,2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6,444,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6,671,6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关于修订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6,408,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6,667,7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6,415,5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四)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4,973,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
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57,557,973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6.804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
股东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