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
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
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
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权益。
露。
通成本。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协助
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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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
解。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
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15 日内及季度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
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
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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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
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
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
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
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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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附件一)。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
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签字确认,尽可能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要求采访、参观或接待时,
应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统一组织接待。且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
的人员陪同参加。
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
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对于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要求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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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
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均参照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执行。
第三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
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
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
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
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
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
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
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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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
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
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
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上述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