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25-080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30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
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 2,500,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截至 2022
年 7 月 20 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 25,000,000 张,每张面
值 100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 11,027,358.47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88,972,641.53 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
会师报字[2022]第 ZF10923 号)。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情况,
以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已投入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 募集资金尚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金额 已投入金额 入进度 未投入金额
年产 150 万套轻量化底
盘系统建设项目
年产 330 万套轻量化底
盘系统建设项目
- 合计 250,000.00 248,897.26 202,776.23 / 46,892.70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43 号),宁波拓普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726,104
股,发行价格为 57.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514,826,899.52 元,扣除与本
次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 16,389,101.09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3,498,437,798.43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全部到账,
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F10029 号)。公司对募集
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情况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
序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尚未投入
号 拟投入金额 已投入金额 投入进度
金额
重庆年产120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和60
万套汽车内饰功能件项目
宁波前湾年产220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
项目
宁波前湾年产50万套汽车内饰功能件项
目
宁波前湾年产110万套汽车内饰功能件
项目和年产130万套热管理系统项目
宁波前湾年产160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
项目
安徽寿县年产30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项
目和年产50万套汽车内饰功能件项目
湖州长兴年产80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项
目
注
泰国年产130万套热管理系统项目
- 合计 855,229.75 349,843.78 132,437.84 / 217,405.94
注:2025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5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募
投项目“宁波前湾年产 110 万套汽车内饰功能件项目和年产 130 万套热管理系统项目”部分
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 38,000.00 万元,投向“泰国年产 130 万套热管理系统项目”
。
(三)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议、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
议案》。公司拟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的“年产 330 万套轻量化底
盘系统建设项目”部分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 30,000.00 万元,以及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投项目“安徽寿县年产 30 万套轻量化底盘系统项目和年产 50 万套
汽车内饰功能件项目”部分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 10,000.00 万元,合计 40,000.00
万元投向宁波“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主要生产产品为 ASU(空气悬架系统的
空气供给单元)和智能门驱系统。
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变更前 变更后
拟使用募集
拟使用募集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资金投资金 实施地点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实施地点
金投资金额
额
浙江省宁波市
宁波杭州湾新
年产 330 万套轻量化
底盘系统建设项目
浙江省宁波市宁波 墨西哥新莱昂
年产 330 万套轻
杭州湾新区五期土 州蒙特雷
量化底盘系统建 180,568.47 176,763.27
地、墨西哥新莱昂 安徽寿县年产 30 万
设项目
州蒙特雷 套轻量化底盘系统
安徽省淮南市
项目和年产 50 万套 48,730.39 9,843.78
寿县
汽车内饰功能件项
目
安徽寿县年产 30
万套轻量化底盘
智能制造产业园项 宁波市北仑区
系统项目和年产 48,730.39 19,843.78 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109,254.80 40,000.00
目 灵峰产业园
功能件项目
小计 229,298.86 196,607.05 / 小计 338,553.66 196,607.05 /
上述募投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的《拓普集团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
告》。上述“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宁波灵御触觉
有限公司,其为宁波域想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与宁波域想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灵御触觉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下表中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分别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基本信息如下:
金额(元)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
宁波域想智行科
技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 86011110001841264 0.00
宁波灵御触觉有
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 86041110001134250 0.00
宁波拓普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574902895710003 0.00
注:账户余额截至 2025 年 10 月 15 日数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 1”)、 宁波域想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灵御触觉有限
公司(上述 2 家法人简称“甲方 2”)(以下合并统称“甲方”)与上表中的专户
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户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
账号分别如上表所示。截止 2025 年 10 月 15 日,上表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均为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
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鹏、肖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
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
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如甲方由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
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以甲方提供的实际生效的协议文本为准)起
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以丙方通
知为准)解除。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