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1 00: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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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明确公司(含子公司)及有关人员信息披露的职责范
围和保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东莞市华立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
事项公告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募集资金说明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董事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
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信
息包括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公司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
所、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文件时应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应报告和通报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信息公告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董事和董事会、总裁、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
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对接工作、积极配合董
事会秘书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并确保其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可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设审计部,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管理
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事务部报告并依法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披露与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各部门将拟披露的信息提供给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统一撰稿或
审核;
  (二)证券事务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证券事务部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确认,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照《股票上市规则》需公
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
事审核确认,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
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
由证券事务部或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起草,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提交公司总
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公司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裁、执行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
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经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
文。
  第三十七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中国证
监会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经交易所登记后, 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
文。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上述
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四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执行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
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
专卷存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
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有关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第六十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
密措施,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向交易所报告。有关责任人员应按
照责任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情形之一的;
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情形之一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或《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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