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期交易等禁止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信息,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其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
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交所根据其申
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
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限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高管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可转让公司股份数量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分红、送股等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申报并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履行报
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二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上交所、江苏证监局报告。相
关责任人应就违规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交上述监管机构备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规进行股份交易
的,除非责任人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
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