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参股股东企
业内部广泛搜寻董事人选;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股
东、参股股东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其他渠道广泛搜寻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五日,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选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的工
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应 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会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的方
式召开。提名委员会成员对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表示一致同
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形成决议、提案,经全体委员
直接签名形成的决议、提案与会议通过的议案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士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
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签名形成的决议、提案,应以书面
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
行,原2018年8月发布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
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
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如遇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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