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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浪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2:00 召开的公司
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
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
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
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
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0 月 24 日。
事长赵绍祥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1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90,262,4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16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的,获出
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的,获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8,814,5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11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2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03,574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49.2227%;反对股数 1,328,598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9,795,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10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187%。
(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8,847,6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11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299%。
(四)《关于续聘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9,794,0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1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23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383,072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83.5733%;反对股数 357,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5303%;
弃权股数 111,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8964%。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