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
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
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组织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保证会议决策符
合法定程序,掌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
的问询;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
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
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
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任免程序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三条。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秘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本
工作细则,后果严重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计,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
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
同。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