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董
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
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
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
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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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须经董事会审议。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批准的,须在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如下: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获得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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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资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的提议举行。会
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若与
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
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
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亦未按本工作细则规定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本工作细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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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
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
亦同。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