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
测股份、“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加快公司资金回笼,公司拟与青岛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银行”或“债权人”)开展合作,公司客户曲靖阳光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阳光”)拟向青岛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人
民币 5,000 万元的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贷款资金将专项用于支
付曲靖阳光对高测股份的应付账款。
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偶赵秀芹、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鑫及其
配偶陈曼、曲靖阳光全资子公司锦州佑华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佑华”)
为该笔贷款向青岛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高测股份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同时,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偶赵秀芹、曲靖阳光实际
控制人谭鑫及其配偶陈曼、锦州佑华作为反担保人为该笔贷款向高测股份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曲靖阳光、锦州佑华分别以自有设备为该笔贷款向高测股
份提供抵押担保。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偶赵秀芹、曲靖阳光实际控
制人谭鑫及其配偶陈曼、锦州佑华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无权向公司追偿;公
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曲靖阳光、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
偶赵秀芹、曲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鑫及其配偶陈曼、锦州佑华追偿及向曲靖阳光、
锦州佑华行使设备抵押权进行追偿,公司行使上述追偿权无先后顺序限制。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
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管理层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担保相关事宜。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工业园)
销售;房屋及生产设备的租赁业务;硅太阳能电池发电站(独立系统)及辅助产
品的生产、销售;售电业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除外)
弘元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锦州鑫元乐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
曲靖阳光 29.59%的股份,并通过一致行动人曲靖腾辉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
合伙)、曲靖博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曲靖宏远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曲靖宏晟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曲靖宏泰企业管理咨
询中心(有限合伙)及锦州小巨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控制曲靖阳光 11.29%的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控制曲靖阳光 40.8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曲靖阳光
的共同控股股东。谭文华和谭鑫为父子关系,二人通过曲靖华勤能源科技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曲靖弘元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锦州鑫元乐邦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曲靖阳光 40.8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为
曲靖阳光共同实际控制人。以上信息来自于曲靖阳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和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242,246.86 267,862.18
负债总额 191,076.19 205,692.75
净资产 51,170.67 62,169.43
项目 2025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72,545.08 187,510.49
净利润 -10,998.76 -94,333.88
曲靖阳光 2024 年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及债务人应向
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
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
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书面同意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靖阳光实际控制人谭鑫及其配偶陈曼、曲靖阳光全资子公司锦州佑华作为反担保
人为上述担保向高测股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曲靖阳光、锦州佑华分别
以自有设备为该笔贷款向高测股份提供抵押担保。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公司本次为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货款的回收,有利于加强与客户的合
作,同时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公
司整体发展需要。被担保对象曲靖阳光的实际控制人谭文华及其配偶赵秀芹、实
际控制人谭鑫及其配偶陈曼、曲靖阳光全资子公司锦州佑华提供反担保,以及曲
靖阳光、锦州佑华分别以自有设备为该笔贷款向高测股份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风
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不涉及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鉴于客户融资款项只能用
于向公司支付应付账款,且需提供相应反担保,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发
展需要。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 2025 年 10 月 22 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8,501.2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03%、2.39%;其
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3,901.2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78%、1.79%。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担保,无
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尚需经股东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公司向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货款的回收,有利于加强与客户的合作,同时
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公司提供担保的
同时要求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并要求客户以自有设备为该笔贷款向
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公司本次为客户提供担保事项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