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仁度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组,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投资
      评审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投资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报投资评审组;
       (四)   由投资评审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