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
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应当及时清除影响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和答复。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当联系电话
和电子邮箱等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进行公布。
第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公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积极
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及建议等诉
求并予以回复。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股东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
前,与股东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
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前事先公告,说明会
议召开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并于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充分利用信息
技术手段拓展投资者参会渠道,提升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对于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
规则的前提下向投资者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董事会办公室应
及时归集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职能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参训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公司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以电子或纸质形
式存档,并积极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数字化、信息化水平。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结合实际场景适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应当妥
善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