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美生物: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21: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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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丸美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公司重大
决议的有关会议,并有权查阅相关文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证券、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公司认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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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兼任,但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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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
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可以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给公司
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出现前款情形的,相关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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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
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没有充分理由,
不得随意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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