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2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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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备战、周文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细则》”)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择机确定公
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向公司股东发出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文件。
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
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
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的临时
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2025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1 楼会议室举行,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王海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表股份 2,133,444,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072%。参会股东均
为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共 855 人,代表股份 491,837,0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16%。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四)
    《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
度>的议案》;
  (五)《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六)《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七)《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八)《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九)《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
议案》;
  (十)《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办法>的议案》;
  (十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十二)
     《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
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审议公司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21,628,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09%;反对 3,186,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8,983,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42%;反对 3,186,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13%;弃权 46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5%。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97,197,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303%;反对 27,275,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4,552,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839%;反对 27,275,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963%;弃权 808,09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14,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21,460,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45%;反对 3,222,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8,814,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76%;反对 3,222,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5%;弃权 59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124,5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
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21,374,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12%;反对 3,287,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8,729,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37%;反对 3,287,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14%;弃权 61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150,0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21,762,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60%;反对 2,937,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9,117,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73%;反对 2,937,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27%;弃权 58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115,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21,634,2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11%;反对 2,914,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8,988,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64%;反对 2,914,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36%;弃权 73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115,6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21,732,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48%;反对 2,331,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9,087,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55%;反对 2,331,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30%;弃权 1,216,52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727,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21,184,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40%;反对 3,199,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8,539,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86%;反对 3,199,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63%;弃权 897,0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312,59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21,412,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526%;反对 3,034,9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8,767,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87%;反对 3,034,9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13%;弃权 833,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316,49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十)《关于修订<《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20,738,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70%;反对 3,619,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8,093,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20%;反对 3,619,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25%;弃权 923,2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309,59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20,383,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34%;反对 3,827,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7,737,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13%;反对 3,827,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52%;弃权 1,069,83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10,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21,735,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49%;反对 2,653,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9,090,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66%;反对 2,653,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4%;弃权 891,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309,59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第(一)至第(十二)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上
述第(二)项议案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周文平(签名)
   (公章)
负责人:                   李备战(签名)
       周文平(签名)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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