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佳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科技”、“公司”)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佳都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
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22〕2257 号)的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396,334,048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6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1,827,099,961.2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983,674.43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14,116,286.85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2189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佳都科技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披露的募投项
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会议决议调整,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预计投资总 原计划投入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项目名称
号 额 资金总额 (扣除发行费用)
目
新一代轨道交通数字化系统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
面向车路协同的新一代交通数字化系
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合计 424,754.57 331,448.08 181,411.63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情况
“面向车路协同的新一代交通数字化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车路协同项
目”)原实施主体为佳都科技、广州佳都方纬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纬交通”)及
广州佳适软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佳适软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业务发展规划和
布局需要,本次拟将车路协同项目实施主体之一的方纬交通变更为广东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之源”)。变更后,车路协同项目实施主体为佳都科技、华之源及佳适软
件,募集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内容保持不变。
变更实施主体后,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华之源借款,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上述借
款采用无息借款,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发生之日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毕之日止。根据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借款到期后可续借,亦可提前偿还。本次借款仅限于募投项目的实施,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后续具体工作。
本次变更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
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本次变更实施主体的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 广东华之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5,1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3-09-26
法定代表人 冯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54523254G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开泰大道 30 号之一 1801 房自编 1803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股权结构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轨道交通运营
管理系统开发;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程技术服务(规
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
机及系统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
经营范围
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
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五、车路协同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华之源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将用于车路协同
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之源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本次变更实施主体事项系在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人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实施主体事项系在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
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