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及第二类激励对象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奥泰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杭
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实
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
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及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
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
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在公司保证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
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
是真实的,文件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
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
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
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
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
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奥泰生物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述时,不得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
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杭州奥泰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 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三) 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 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下同)披
露了《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公示。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 日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通过内部张贴
的方式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五) 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 2024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根据本激
励计划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决
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归属、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
效处理等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披露
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七) 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9 月 19 日为首次授予日,
以 29.2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6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八) 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确定 2024 年
的 56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121.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九)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件>的议案》 《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
预留部分)由 26.2993 元/股调整为 25.3116 元/股;(2)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及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
成就,本次首次授予符合条件的 54 名激励对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合计为 381,100 股;(3)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000 股。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
了核查意见。
(十二)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件>的议案》 《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1)本次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2)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及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
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首次授予符合条件的 54 名激励对象可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381,100 股,同意为前述符合归属条件的
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登记相关事宜;(3)本次作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
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
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相关情况
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025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
的公司总股本 79,280,855 股为基数,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973,631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8,307,224 元(含税);
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
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进行调整。本
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 26.2993 元/股调整为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三. 本次归属相关情况
(一) 归属期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分
为两类,第一类激励对象及第二类激励对象的第一个归属期均为自首
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杭州奥泰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9 月
象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分批次归属: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332A0186
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332A018638 号)、公司相关公
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
网站(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35/zfxxgk_zdgk.shtml#tab=
zdgkml/)、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
n/shixinchaxun/)、上交所监管措施查询网站(http://www.sse.com.
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官网(http://www.csrc.gov.cn/zhejiang/)、中国裁判文书网(h
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
t.gov.cn/)等网站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
发生以上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名单发表的核查意见、公司相关公告及公司出具的
说明、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于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csrc.gov.cn/csrc/c10
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交所监管措施查
询网站(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
easures/)、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官网(http://www.csrc.gov.cn/zh
ejiang/)、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情形。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
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名单发表的核查意见、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公司出
具的说明及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本次拟
归属的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期限均满足 12 个月以上,符合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及第二
类激励对象的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所示:
营业收入指标 注册证指标
归
属 目标值 触发值
国内产品注册 美国 FDA 产品
期 (Am,亿 (An,亿
证 注册证
元) 元)
第 2024 年公司及 2024 年公司及
一 子公司合计新 子公司合计新
个 增获批国内医 增 获 批 美 国
归 疗器械产品注 FDA(510K 证
属 册证的产品数 书)产品数量不
期 量不低于 7 个 低于 5 个
指标 完成情况 指标对应比例
A≥Am X=100%
营业收入指标
An≤A
(对应系数 X)
A
国内产品注册证指标 达标 Y=100%
注册 (对应系数 Y) 未达标 Y=0%
证指
标 美国 FDA 产品注册 达标 Z=100%
证指标 未达标 Z=0%
指标 完成情况 指标对应比例
(对应系数 Z)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70%+Y*15%+Z*15%
注:1、上述“营业收入”是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
同。
预测和实质承诺。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杭州奥泰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5)第 332A018638 号)、公司
相关公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为 86,658.30 万元,2024 年公司及子公司合计新增获批国内医疗
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产品数量为 8 个,2024 年公司及子公司合计
新增获批美国 FDA(510K 证书)产品数量为 8 个,符合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及第二类激励对象的第一个
归属期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
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考核要求按照《杭
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与各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书》执行。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
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评价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70% 0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拟归属的激
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者“良好”,符合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及第二类激励对象的第一
个归属期对应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均
为 1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及第二
类激励对象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及第二类激
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作废相关情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
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
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
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作废其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000 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本
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及第二类激励对
象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及第二类激励对象第
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