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
告时生效。
第五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聘任新一届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
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
及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
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
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
诺。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
的承诺。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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