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股份: 曙光股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30 17:10:0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事项收集和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
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
位、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
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公
司的一项重要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事项通报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的持续责任,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总裁、副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财务总监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
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
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其可以指定专人作为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确保及
时、完整地将事项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
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
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办备案。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
(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的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除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及时报告: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标的涉及的净资
产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均指
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
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因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
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委托理财事项时,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款的规定。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
告。
  (五)应报告的重大日常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日常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 亿元;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六)应报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司提供担保除外);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七)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内容发生重大滞后或提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9)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14)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原因、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害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司解聘;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产生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其他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上述第(四)项重大交易事
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部门会议、管理层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
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
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
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
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邮件或微信等即时方式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有关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将需要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或者达到披露标准的事项
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或者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的各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报
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的
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
职务的处分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进行制定、修改,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曙光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