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
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
(一)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 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
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不断完善其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股东会等机
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将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
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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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由公司财务部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
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地完善设
立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
令能够被认真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已涵盖了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
融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
系统管理等。
第八条 公司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
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
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上述活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条 公司不断地建立起了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
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不断完善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
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不断完善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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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积极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
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
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订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
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
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公司财务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营运
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
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公司对分公司和对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本条
规定作出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下属企业的管
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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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明确划
分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
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
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要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
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要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
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要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要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
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
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应聘请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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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
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
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
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证监会、交易所和公
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
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要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要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
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
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
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提交董事
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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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若对外担保要尽可能地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
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
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要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变化、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建
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
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要督促被担保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
偿还期限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要及时采取必要的
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要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
要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募集资金存
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
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掌握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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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
金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
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
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要
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要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
资料。
第四十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
式的,必须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发表
明确意见,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要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要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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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
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
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
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如要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要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若
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
司损失。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要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
事会要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条 公司要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公司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确定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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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
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
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
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由公司
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内审部要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
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依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情
况进行审议评估,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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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
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
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要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
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
制。要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二条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注册
会计师评价意见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财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
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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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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