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
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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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上述人员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登记申报、锁定及解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
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
码、证券账户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理。
第八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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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
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
的本公司股份,按百分之百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百分之二
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
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
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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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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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应当记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三章 股份变动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披露高送转或
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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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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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
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触及或者跨越百分之五及百分之五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百分之一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
露股本变动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
变动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司股本增加事项包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三)换股吸收合并及募集配套资金;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或者归属;
(七)股票期权集中行权;
(八)因权益分派、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化送转股;
(九)其他导致公司股本增加的事项。
公司因可转债转股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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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上季度末的股本变动相关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
公司因期权自主行权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中披露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
第三十条 因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形减少
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百分之五及百
分之五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触及百分之一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注销实施相关公告时,一并
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
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函
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的,公
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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