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
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健全 ESG 管理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
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它有关规定,设立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
构,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可以有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设委员会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提名,
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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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
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指导公司 ESG 战略制定并监督公司 ESG 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 《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
(三) 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政策;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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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
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通
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事可以
出席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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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
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
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
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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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选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
或弃权中的一项,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指定的证券投资部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制度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
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载明独立董事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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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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