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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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
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六)规范公司投资者调研及媒体来访接待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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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
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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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为投
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便利。公司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应当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从而能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三)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并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
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四) 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积极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新媒
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 公司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六) 公司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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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七)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
等),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八)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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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由证券投
资部负责妥善安排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
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公司应当就调研过
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具备条件情况下,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
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
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对于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认真核查前述文件,在核实中发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
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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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主动充分关注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
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充分重视并依法履
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
提交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
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 e 访谈,由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
行互动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
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
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
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并向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
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证券交易
所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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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将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
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如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将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得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
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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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
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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