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五年十月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马志鹏、钱林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
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
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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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人”)接受江苏常
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科技”、“公司”或“发行人”)
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光大证券指定马志鹏、
钱林凯作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马志鹏先生: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硕士研究生,
负责或参与了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12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60332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东南网架
股份有限公司(002135)非公开发行项目、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00953)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在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发行承销、上市推荐等方面具有较
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工作经验。
钱林凯先生:保荐代表人,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硕士研究生,
负责或参与了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12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00953)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光大证券指定董叶作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
他成员包括王传亮、夏铭、倪博韬、杨航、陈晶晶、程孝怀、金师。
董叶先生: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负责或参与了江苏常青树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12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60332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002135)非公
开发行项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Evergreen Material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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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404,836,375.00 元
法定代表人 孙秋新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0 年 6 月 3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3 日
住所 镇江新区青龙山路 3 号
邮政编码 212132
电话 0511-80965519
传真 0511-80965518
互联网网址 www.cqs-hm.com
电子信箱 securities@cqs-hm.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证券部
系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孙杰
系的负责人
a-甲基苯乙烯、聚丁基双酚、二乙烯苯、环保新型材料稳定剂、
脱硫或脱硝固体催化剂、大气污染环保成套设备、二乙基苯、
乙烯基甲苯异构体混合物、乙苯、亚磷酸三苯酯、盐酸、苯酚、
苯、氯化氢(无水)、亚磷酸二苯一异辛酯、亚磷酸一苯二异
辛酯、亚磷酸二苯一异癸酯、亚磷酸一苯二异癸酯、无毒亚磷
酸酯、脂肪醇无毒亚磷酸酯、亚磷酸三异癸酯、亚磷酸季戊四
醇双异癸酯、亚磷酸季戊四醇双十八烷基酯、二苯基亚磷酸酯、
亚磷酸三邻甲酚酯、亚磷酸三间甲酚酯、亚磷酸三对甲酚酯、
业务范围
异辛酸盐催干剂、聚(二丙二醇)苯基亚磷酸酯、石油添加剂
的生产、研发(上述产品涉及危险化学品按《安全生产许可证》
所核准的内容生产);化工产品的销售(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
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内容经营);提供化工
产品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施工及相关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除外、危险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1,214,350 25.00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03,622,025 75.00
合计 404,836,375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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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条件股份数
(股) (%)
量(股)
镇江河边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镇江新区谨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国泰佳泰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养老策略 9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308,116,052 76.10 303,622,025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合计 125,067.72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4,187.96 4,428.65 1,732.95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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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 10,349.56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
年均净利润的比例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占最近三年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净资产 235,698.64 233,245.35 216,851.60 83,681.56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
项目 30 日 31 日/ 31 日/ 月 31 日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 252,735.78 255,594.93 229,825.42 97,366.7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万元)
资产负债率(合并)(%) 6.74 8.74 5.65 14.0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6.51 8.72 5.64 14.06
营业收入(万元) 48,456.74 107,992.77 101,901.18 96,361.01
净利润(万元) 7,024.71 20,423.90 21,257.23 19,065.2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6,615.05 18,987.97 20,745.30 19,006.49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17 0.50 0.57 0.63
稀释每股收益(元) 0.17 0.50 0.57 0.6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98 9.11 12.58 25.6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284.74 21,240.39 20,559.80 11,361.54
额(万元)
现金分红(万元) - 4,187.96 4,428.65 1,7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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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保荐人经自查并对发行人的相关人员进行核查
后确认: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保荐人自营账户持有发行人 63,276 股,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发行人 65 股,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系本次发行保荐人的控股子公司。除此以外,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
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况之外,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
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按照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保荐人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前,通过履
行立项、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对发行人的发行
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的主要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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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
目立项。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并组织质控专员
进行审核。2025 年 10 月 13 日至 10 月 17 日,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对本项目
进行了现场核查,在核查工作和审阅项目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质量控制
总部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议审议。2025 年 10 月 23 日,保荐人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对江苏常青树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进行审议。
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会议意见,经内核办公室审核通过之后,项目发行申请
文件履行签章审批手续,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正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本
项目。
(二)内核意见
保荐人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江苏常青树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进行审核,内核
委员经充分讨论之后,对是否同意保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进行了集体投票表决。经过表决,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通过保荐人内核,同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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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保荐人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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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法律
规定的决策程序。因此,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
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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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通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
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申请尚需履行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应程序,有关证券的上市交易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
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发行人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
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一)的规定。
为 19,065.27 万元、21,257.23 万元、20,423.90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本
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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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及专用助剂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和高分子新材料专用助剂。公司已
深耕精细化工高分子新材料领域多年,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符合《证券法》
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
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
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
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为 19,065.27 万元、21,257.23 万元、20,423.90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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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并口径)分别为 14.06%、5.65%、8.74%及 6.74%,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资产
负债结构合理。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1,361.54 万元、20,559.80 万元、21,240.39 万元和
-1,284.74 万元,公司主营业务获取现金的能力较强,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公司合并口径净资产额为 235,698.64 万元。本次拟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超过 80,000.00 万元(含 80,000.00 万元),假设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按最高额 80,000.00 万元计算,则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截
至 2025 年 6 月末公司合并口径净资产额的比例为 33.94%,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
资产额的 50%。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
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
孰低)分别为 19,006.49 万元、20,745.30 万元和 18,987.97 万元。公司财务状况
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最近三年持续盈利。
分别为 25.55%、12.27%和 8.47%,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
均为 15.43%,不低于 6.00%。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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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1)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
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
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
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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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财务报告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报告号为“上会师报字(2023)第 4252 号”、
“上会师报字(2024)第 2786 号”及“上会师报字(2025)第 4215 号”的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持有其他权益工具 1,088.76 万元属于财务性投
资,占公司报告期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0.46%,公司已持有
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
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即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
法》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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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述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合计 285,489.86 80,000.00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为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通过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方式提供资金。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方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五条的
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涉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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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
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用于“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
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营前景良好,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用于弥补
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
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
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包括了期限、面
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
协商确定。相关要素具体情况详见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
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可转债发行关于转股期限的条款约定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
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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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公司股东。”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
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
交易日均价”。
本次可转债发行关于转股价格的条款约定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
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
值。”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
用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持有其他权益工具 1,088.76 万元属于财务性投
资,占公司报告期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0.46%,公司已持有
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不属于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
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2)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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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的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严重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
(3)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理解与适
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当“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并口径)分别为 14.06%、5.65%、8.74%及 6.74%,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资产
负债结构合理。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1,361.54 万元、20,559.80 万元、21,240.39 万元和
-1,284.74 万元,公司主营业务获取现金的能力较强,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公司合并口径净资产额为 235,698.64 万元。本次拟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超过 80,000.00 万元(含 80,000.00 万元),假设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按最高额 80,000.00 万元计算,则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截
至 2025 年 6 月末公司合并口径净资产额的比例为 33.94%,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
资产额的 50%。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合理的资产负债
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公司本次发行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不适用“上市公司申
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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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
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融资时间
间隔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规模系公司综合考虑募投项目实际投资建设资金需求、公司资金缺口、
资本结构等因素后确定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
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
效益。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盈利
能力,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理性融资,合理
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5)关于第五十七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的
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本条规定。
(6)关于第六十条“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本条规定。
四、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众多精细化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种类、性能和质量上存在较高相似性,使得
客户在选择供应商时更加注重价格因素,导致市场竞争以价格竞争为主。这种价
格竞争不仅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还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下降,影响整个行业的
健康发展。行业内大型企业凭借其规模优势、品牌影响力和完善的销售渠道,不
断扩大市场份额;而中小企业则面临着生存压力,不得不通过降低价格、提高服
务质量等方式来争取客户。这种市场份额的重新分配加剧了行业内的竞争态势。
如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工艺水平、生产
管控等方面进一步巩固并增强自身优势,将面临市场份额或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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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二)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96,361.01 万元、101,901.18 万元、107,992.77
万元和 48,456.74 万元;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9,065.27 万元、
和 14.50%。受化工行业景气度以及市场竞争影响,公司部分产品销售单价、产
量和销量出现一定程度下滑,导致上半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主营业务毛
利率和净利率均出现一定幅度下滑。若市场整体需求下降或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
争加剧导致公司产品销售单价和销量持续承压,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
响,公司相关业务收入和经营业绩可能面临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此外,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于 2025 年 6 月末投产,受市场竞争、新产品开拓
进度、生产装置持续调试优化影响,报告期后前次募投项目产能爬升进度低于预
计,暂未产生直接经济效益。若公司前次募投项目产销进度不能快速提升,新增
折旧摊销短期内也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足于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战略,在决策过程中
经过了详细谨慎的可行性分析,但若建设期间下游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
将可能面临调整项目产品定位的风险;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
较大,实施过程中涉及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生产装置调试等,建设周期
较长,组织工作量较大,存在一定的实施风险,可能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投产时间。
本次募投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泰州)有限公司实
施,为公司异地实施的首个生产基地项目,实施过程涉及项目建设以及后续生产
运营、销售、供应链等体系的建立与融合,对公司的项目管理、运营协调及风险
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若管理能力不能及时匹配项目实施的需要,可能对项
目进度和预期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已掌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工艺,芳烃氧化系列产品、苯二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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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产品等具备量产的技术和工艺基础,但是放大生产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调试
以达到最优生产状态,存在募投项目投产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将使对应产品的产能显著提升,若市场需求未能同步增长,或
市场竞争态势加剧导致公司产品市场份额受限,新增产能将面临难以被市场充分
消化的风险。这不仅会导致产能闲置、资源浪费,还可能引发产品价格下滑、库
存积压等一系列连锁反应,进而压缩公司利润空间,影响整体经营效益与财务稳
健性。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效益可能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主要为偏苯三酸酐系列产品和苯二酚系列产品,
公司综合考虑了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下游客户需求,审慎制定了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但在后续实际运营中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如政策调整、行业竞
争加剧、市场需求和产品价格超预期大幅下降、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等问题。上
述因素均可能导致项目实际收益显著低于投资前的测算水平,进而影响公司的整
体盈利能力与股东回报。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及专用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及专用助剂行业是精细化工行业的重要细分领域,高
分子新材料产业是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产业之一,产业政策支持为其未来成长
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
及专用助剂在新能源、电子与信息化学品、工程化学品、医药化学品、生物基新
材料等领域的应用将不断拓展,巨大的市场空间为发行人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保
障;此外,发行人持续开发新型特种单体及专用助剂,疏通高分子新材料产业供
应端的断点和堵点,并与国内多所知名院所及企业进行深度合作,联合开展高分
子新材料特种单体和专用助剂在新兴领域的应用研究,保证了发行人的持续创新
能力;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围绕主营业务,并结合了未来市场趋势及公司业务发展
需要,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抓住下游部分细分产品及市场领域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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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机遇,有效依托自身成本及渠道优势,扩大业务规模,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精细
化工行业的竞争力,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
力和抗风险能力。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政策环境良好,市场前景广阔,发行人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增强发行人
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及市场份额,符合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六、保荐人对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相关情况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做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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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
一、保荐人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
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不存
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
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
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
行为。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董 叶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马志鹏 钱林凯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林剑云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薛 江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刘秋明
年 月 日
保荐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刘秋明
年 月 日
保荐人董事长:
赵 陵
年 月 日
保荐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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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兹授权马志鹏、钱林凯担任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
推荐工作和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
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两名同志负责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
页)
被授权人:
马志鹏 钱林凯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